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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局
大连市教育局文件
大教[2008]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属中小学: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各类中小学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还存在漏洞和隐患。目前正值春季,是春游、户外活动较多的季节,同时也是各种自然灾害、中小学生发生事故的高发期,中小学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地成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责任重于泰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认真做好安全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并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要把督导检查结果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
三、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车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聘用驾驶技术良好和道德品质优良的驾驶员。学校租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建立严格的校车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
要加强寄宿学生离校返家乘车安全管理。对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要做好校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安排跟车教师,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对学生独自离校的,要教育学生不乘坐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和超载车,不集体租用"黑校车"。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管理,及时查处各类非法搭载学生的黑校车。 四、高度重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争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应设置边门分流,避开交通要道;小学要实行高低年级“错时放学”;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五、要加强对春游等一些学生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目前正值春季,各学校在组织春游等大型集体活动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凡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学生开展大型集体活动或在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六、要继续强化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要把犯罪分子侵入校园伤害学生作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执行教师值班制度、学校门卫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严防因管理疏漏而引发事故。特别要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教职工负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公安机关。各中小学校要将管制刀具收缴工作制度化、日常化,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开展日常收缴工作。
七、针对春季易发传染病的特点,学校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学校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学生食堂、学生饮用水的管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学校的生活设施、饮用水源要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提供给学生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具有“QS”质量安全标志以及食品安全许可证编号。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食品、饮用水的防投毒安全防范。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气象、地质等部门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及时发布给学校,针对雷电、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指导和帮助学校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九、因地制宜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结合当地发生事故的规律,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交通、溺水等事故的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和实践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救逃生能力。针对中小学生易发安全事故的特点,尤其是要教育学生不私自或结伴到江、河、湖泊和水库游泳,不搭乘农用车和黑校车上下学,不携带管制刀具,不接受陌生人给予的各种物品或食品,不听信陌生人的“口信”和盲随,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十、建立安全工作培训制度。要继续分级分批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安全管理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下列学校安全事项进行检查:1、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3、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4、学生食品卫生状况;5、消防安全情况;6、车辆安全使用情况;7、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8、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校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予以解决。
十二、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中小学 安全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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