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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旅顺口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旅教发[2007]41号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

8月中旬,辽宁省政府召开了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学前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园所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的稳定、协调、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同生共赢的学前教育氛围,特制定《旅顺口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幼儿园(所)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也请各涉农街道切实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管理好辖区内幼儿园。对违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限期整改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幼儿园(包括园长、幼儿教师等)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

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幼儿园  规范管理  补充规定  通知              

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8打印    

                                       (共印60份)

 

 

 

旅顺口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办园的实效,在近几年省市区原有法规保持不变,继续遵照执行的前提下,为贯彻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区目前学前教育的形式,特提出以下几项补充规定。

    1、各级各类幼儿园要继续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聘任教师要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和登记备案,实行幼儿教师实名制管理,教师评优评先除业绩突出以外,必须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2、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的兴趣和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杜绝“应试教育”的影响向学前教育渗透,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所)从事违背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实验和活动。开展任何教育实验或活动不准以盈利为目的。

3、禁止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托保费调整以后,各级各类幼儿园(所)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

4、建立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含区级优质幼儿园)进行评估检查和复查制度,确保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5、幼儿园严禁大班额。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办园许可证》中规定的人数进行招生;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专职教师平均每班配2人,保育员平均每班配0.81人。

6、确保幼儿人身安全,特别是幼儿道路交通安全。

1)幼儿入园本着就地就近和城乡不流动原则,城区幼儿园不得到农村接幼儿入园;农村有条件的家庭送子女到城市园所入托,必须由家长自行接送。

2)农村幼儿园确因布局调整等原因造成幼儿入园困难需集中接送的,要用幼儿园的园车接送幼儿,车上每个座位要有安全带。幼儿在车内不得站立,不得超载。严禁用租赁车辆接送幼儿,凡没有园车的幼儿园坚决不得租车接送幼儿入园(没有园车的幼儿园,其接送幼儿的园车属于辖区街道行为的除外)。

3)目前没有园车,采用其他途径接送幼儿的幼儿园,限期一个月购买园车。

4)各园园车档案请于每年915日和315日前上报教育局学前科(按旅教发[2007]5号文件附1-附3要求填报,外加园车产权复印件)。每年10月份和4月份对全区接送幼儿车辆以及接送幼儿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幼儿园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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