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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七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教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全区各校:
现将《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扶贫助学 管理办法 通知
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打印
(共印70份)
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解困”为出发点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扶贫帮困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政策,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到每个贫困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由区民政局在旅顺口区救助资金中专款专项安排。
第三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发放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家庭中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学生;学生因家庭意外受灾或学生本人重大疾病也可享受“助学金”资助。
第四章 助学标准
第四条 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五条 对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分为三个层次:考入高职专科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考入本科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元;考为研究生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100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办理时间
1.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新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申报,10月30日前审批;
2. 入读全日制成人高校的新生,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进行申报,9月30日前审批。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 低保家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户口簿;(2)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3)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需提交经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2.各街道、居(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具意见,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教育局。
第六章 发放方法
第八条 2007年“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发放办法:由区教育局根据应资助的实际金额,将助学金划入学校经费账户。
第十条 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外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新生的发放办法:由区教育局列出明细直接从专项经费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2007年区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在区教育局设立扶贫助学专户,保证扶贫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扶贫助学,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直接支付,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街道、居(村)委会在“助学金”申报中,要高度负责,抓实抓细,按规定程序,不得漏报、错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学生申报“助学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校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