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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七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教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全区各校:

    现将《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扶贫助学  管理办法   通知                         

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3打印       

                                       (共印70份)

 

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解困”为出发点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扶贫帮困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政策,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到每个贫困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2007年旅顺口区扶贫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由区民政局在旅顺口区救助资金中专款专项安排。

第三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发放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家庭中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学生;学生因家庭意外受灾或学生本人重大疾病也可享受“助学金”资助。

第四章  助学标准

第四条 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五条  对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分为三个层次:考入高职专科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考入本科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元;考为研究生的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100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办理时间

1.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新生,在每年91日至930进行申报,1030前审批;

2. 入读全日制成人高校的新生,在每年71日至830进行申报,930前审批。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 低保家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户口簿;(2)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3)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需提交经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2.各街道、居(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具意见,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教育局。

第六章  发放方法

第八条  2007年“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发放办法:由区教育局根据应资助的实际金额,将助学金划入学校经费账户。

第十条  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外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新生的发放办法:由区教育局列出明细直接从专项经费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2007年区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在区教育局设立扶贫助学专户,保证扶贫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扶贫助学,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直接支付,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街道、居(村)委会在“助学金”申报中,要高度负责,抓实抓细,按规定程序,不得漏报、错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学生申报“助学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校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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