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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校园保安管理规定
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保安管理,提高校园保安素质,增强责任心,搞好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根据《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顺口区校园保安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保安实行学校和公安双重管理机制,以学校管理为主,由所在学校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考核、管理,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保安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区教育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区校园保安的宏观管理教育,控制掌握总体情况,检查监督学校严格落实校园保安管理规定,并定期与区公安分局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协调解决校园保安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第五条 校园保安不得自行调岗、换岗、脱岗、离岗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条 校园保安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检查,听从指挥。有事请假,请假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校园保安要做好每天工作的详细记录,每周总结一次。 第八条 校园保安日常管理与考核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贵,学期本由全校职工打分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校园保安职责情况。 二、遵纪守法,文明执勤情况。 三、预防和制止各类案件工作成果。 学校应将校园保安纳入全员检查考核之中。区教育局应在校园保安中开展评先创优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和表彰。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一、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二、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者; 三、见利忘义、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学校形象者;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 五、工作不能得到学校认可,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条 校园保安的聘用、调整、辞退或开除应履行必要的手续,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并向区教育局和公安分局进行申报。 第三章 保安执勤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保安制度,敢于同不法分子做斗争,发生案件要及时处理。 二、每天要定点定时巡视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环境,课间需协同学校值周队管理校内秩序,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认真查询,弄清情况,及时报告。 三、制止和劝阻校园内一切违法违纪和不文明行为。 四、禁止小商小贩进入校内或在校门口摆摊设点。 五、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在学校门前长时间逗留。 六、禁止出租车入内,特殊情况除外。 七、站岗值勤姿势要端正,说话要和气,文明礼貌; 八、值班室车准存放物品、自行车,保持室内清洁。 九、值班期间,需遵守值班制度。不准脱岗、不准擅自调岗,有事请假。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十、在岗期间,因工作失职而发生的案件要追究其责任。 十一、履行保安职责,搞好学校的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上岗时间 校园保安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 第十三条工作岗位 一、校园保安承担学校安全防范任务管理;在学生早晨上学,中午休息和晚上放学时间,校园保安必须同时在值勤岗点站岗,不准在值班室逗留。 二,校园保安在站岗时间内,须站岗值勤。未经批准不准离岗。 第十四条、上岗着装 上岗时应着统一服装,佩带帽子,着装要整齐,不得敞怀、歪戴帽子和混穿服装。 第十五条岗位卫生 保持值勤岗位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四章 重大事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灾害事故 一、发生火灾时:保持头脑清醒、冷静、不慌乱,校园保安要协助学校有秩序的组织人员疏散,并向119报警。报警时要说明地点、单位、电话、火灾性质并及时上报,同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救工作,严防不法分子乘机破坏。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一要向交警大队及时报告; 三、要保护好现场,并派专人看护现场;要控制当事人;协助交警指挥疏导交通。 第十七条 遇到违法犯罪、偷盗抢劫的处理 一、保持镇静、斗智斗勇,能制服立即制服,敌强我弱时想办法稳住并立即通知学校或公安机关,设法制服罪犯。 二、犯罪分子逃跑或追不上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协助其破案。 三、对于作案留有迹象的要保护好现场,并派专人看管以免现场被破坏,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四、如有受伤学生,及时将受伤者送往医院进行包扎、抢救。 第十八条 聚众闹事、斗殴、打架的处理 一、劝导围观群众离开现场,缓解冲突。 二、防止坏人乘机进入、报复或偷盗财物。 三、分析动向,认清当事人。 四、监视可疑人物。 五、如果是外来人员进入学校闹事、斗殴,制止劝阻无效时,及时拨打110报警。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在旅顺口区教育局和公安分局。 |